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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以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机构进行过体检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5日 发布者:管理员

案例:隽某,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以其自身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于2010年7月19日投保A保险公司《长泰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2014年10月24日被保险人因肺癌在家中病故,其受益人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A保险公司经调查了解到一些投保人因过错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故在一周之内作出拒赔决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思考:假设被保险人曾于2008年5月6日在临沂市沂水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冠心病、心肌梗塞,却在之后的投保过程中并未如实告知,但是被保险人投保时在保险人指定的机构进行过体检,验证合格后保险公司方才核准投保。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可以以在保险人指定的机构进行过体检为由,主张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B. 可以以在保险人指定的机构进行过体检为由,主张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C. 可以以在保险人指定的机构进行过体检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D. 不可以以在保险人指定的机构进行过体检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结论:D.不可以以在保险人指定的机构进行过体检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解析:《保险法》中对体检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影响未有明文,不过《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投保时,只有保险人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而不包括保险人应当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下,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再加之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多对此持保留意见。所以,不可以以在保险人指定的机构进行过体检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