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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5日 发布者:管理员

案例:隽某,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以其自身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于2010年7月19日投保A保险公司《长泰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2014年10月24日被保险人因肺癌在家中病故,其受益人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A保险公司经调查了解到一些投保人因过错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故在一周之内作出拒赔决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思考:假设被保险人曾于2008年5月6日在临沂市沂水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冠心病、心肌梗塞,却在之后的投保过程中并未如实告知。则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结论: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付,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解析:《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案中,保险人曾于2008年5月6日在临沂市沂水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冠心病、心肌梗塞,却在之后的投保过程中并未如实告知,应为故意不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