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电话:020-84419680 登录 注册

保险合同成立,为何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5日 发布者:管理员

案例:甲某为一名业余探险者,假期欲组织“驴友”进行野外探险,众“驴友”商定,8月1日出发,为保证野外探险的安全,甲某于7月24日向保险公司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听说8月1日才出发,遂少收了其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日期为8月1日零时起,并当即将保险单交给某甲。7月28日,甲某登山技痒,遂独自出门攀登西山,午间,天降小雨,下午2时许,变为中雨,且越下越大,西山山谷狭窄,陡然间突发洪水,某甲措不及防,被洪水淹死。事后,其家属持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结论:保险公司不须承担保险责任。

解析甲某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于7月24日,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磋商,并就保险费、保险事项等内容达成一致,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这一行为充分证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保险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开始,甲某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期间自8月1日零时起。发生保险事故日期为7月28日,其时,保险合同虽已成立,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因此,保险公司不须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