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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纠纷审理将统一规则:欺诈发行可提起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6日 发布者:发布人

2019年12月26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Wind数据显示,2019年发生违约的信用债共计177只,违约规模1419.08亿元。无论是为违约债券数量还是规模均,大幅超过了2018年的125之和1209.61亿元。

2014年出现首只债券违约至今,已经过去了5年。近年来,债券发行人因经营不善、盲目扩张、违规担保等原因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以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逐渐增多。

由于处置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债券违约后整体处置效果不太理想,处置过程中也存在部分不尽规范、不够透明的情况,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正确审理因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所引发的合同、侵权和破产民商事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单位,于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座谈会。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座谈会纪要(稿)》(以下简称《纪要》)。在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就《纪要》进行了深入讨论,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

根据纪要,债券纠纷审理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依法应当由投资人自行负责。但是,“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

对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投资者可提起民事诉讼,发行人董、监、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增信机构,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受托管理人等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同期发行债券的持有人利益诉求高度同质化且往往人数众多,纪要认为,采用共同诉讼的方式能够切实降低债券持有人的维权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座谈会上表示,要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原则,正确处理保障债券市场风险处置平稳有序和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系,坚持民商事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理,将个案风险化解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依法公正妥善审理债券纠纷案件。

周强称,审判中要坚持企业拯救、市场出清与维护社会稳定并重原则,协调多种司法救济手段间关系,积极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依法促进企业起死回生,稳妥有序引导没有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退出市场,做到化解风险、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同时,周强还强调,要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债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债券兑付和信息披露上的第一责任、债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坚持权责相一致原则,促使责任主体尽责归位。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超过95万亿元,位居全球第二位,成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优化金融资产配置的重要渠道。债券市场平稳运行事关金融稳定全局,在国务院金融委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证监会积极加强与人民银行、发改委的监管协同,对债券市场违法行为统一执法,共同维护债券市场秩序。密切监测债券违约情况,加强市场化的违约债券转让与处置机制建设,着力解决债券发行交易的制度性缺陷,加强发行准入管理。

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在座谈会上表示,要提升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在债券违约处置中注重公平原则,包括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完善庭外重组方式,构建多层次的违约纠纷化解机制,形成非诉讼方式与诉讼方式有机衔接的多层次债券违约纠纷化解机制。健全违约前的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实现债券违约风险的早发现、早识别和早处置。

刘国强称,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积极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聚焦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问题,完善违约债券监测机制,丰富市场化违约处置手段,推出违约债券交易试点,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下一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抓紧出台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各项制度规则。

Wind数据显示,2019年发生违约的信用债共计177只,违约规模1419.08亿元。无论是违约债券数量还是规模,均大幅超过了2018年的125之和1209.61亿元。

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也在座谈会上表示,总体上我国债券市场整体违约率并不算高,低于信贷市场不良贷款率,与国际相比也不算高。据初步测算,2020年公司信用债类到期(含回售规模)将继续增加。在当前避险情绪仍较为浓厚的背景下,低资质企业资金接续仍会面临一定困难。

而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将要研究出台的会议纪要,对于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统一裁判规则意义重大。

根据纪要,债券纠纷案件涉及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发行和交易方式复杂、责任主体多元,要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保障受托管理人和其他债券代表人能够履行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 清算等债券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

会议还明确了诉讼主体资格,债券受托管理人获持有人授权后,可为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发行人重整、破产清算。债券持有人可自行或共同提起诉讼。此外,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也具有诉讼地位。债券持有人以债券质押式回购、融券交易、债券收益权转让等不改变债券兑付风险承担主体的方式融资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纪要还提出,为节约司法资源,对于由债券持有人自行主张权利的债券违约纠纷案件,以及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依法提起的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券发行和交易的方式等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诉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

对于债券持有人权利的保护,纪要中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比如,要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尊重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依规作出决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