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被保险人不因寿险公司破产遭受损失或少受损失,中国《保险法》规定了一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措施,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即使如此,被保险人仍有可能因寿险公司破产遭受损失。
《保险法》规定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措施主要是:
(1)监管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指寿险公司未来偿还保单债务(也就是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赔偿义务)的能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经常监测、评估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当某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这也并不意味着这家寿险公司将在近期内破产),会责令该公司采取补充资本金、分出部分业务、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承保新业务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状况。
(2)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各保险公司每年按其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该基金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当某家寿险公司破产时,破产寿险公司不能偿还的保单债务,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清偿全部或部分。
(3)转移寿险保单。当一家寿公司(或被依法撤销)时,对该公司的被保险人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处理方法是一律按退保处理,解除合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因破产的寿险公司无财力退还全部保单现金价值(若能全部退还,也就不会破产了),即使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后,也可能只能退还部分保单现金价值;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将寿险保单转移给另一家寿险公司,由另一家寿险公司继续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显然,用后一种方法处理对被保险人更为有利。因此,中国《保险法》第88条规定,寿险公司破产时,其持有的寿险合同必须转移给其他寿险公司。但是,由于破产的寿险公司不能转移足够的资产使接受转让的寿险公司履行合同(否则就不会破产了),所以,即使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接受转让的寿险公司也可能不能按原条件履行合同。例如,如果原合同中约定的保单预定利率过高,也可能会被适当降低。
总之,中国目前尚无寿险公司破产的先例。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保险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采取的各种措施都是尽量减少寿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即使有寿险公司破产,也要尽量避免或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失,但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不因寿险公司的破产遭受任何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