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寿险公司为了宣传、推销寿险产品,往往印刷一些纸质的宣传材料,这些宣传材料或者张贴,或者放在营业场所(包括代理机构,如银行、邮局)供客户索取阅读,或者由推销人员向客户散发。
寿险产品的宣传材料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散发的,并无保险公司签章,不需要投保人签名确认,也不需要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收执、保存,所以不是寿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虽然寿险产品的宣传材料不是寿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寿险公司应当对其印制、张贴、散发的宣传材料承担责任。如果宣传材料与保险条款完全相符,无抵触之处,当然不发生问题;如果宣传材料与保险条款存在抵触之处,存在欺骗性宣传,如承诺保险条款中并不存在的利益,把保险条款中不确定的利益(如分红额)说成是确定的利益,明确否定保险条款中规定应由投保人承担的风险或保险条款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利的规定(如关于除外责任的规定),则保险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至于如何承担责任,目前法律尚无详细规定,从民法、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分析,应采用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1)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宣传材料中的承诺或说明。也就是宣传材料与保险条款抵触的部分,按宣传材料履行。
(2)投保人提出撤销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保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理由是,投保人是在受到保险公司欺骗、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的寿险合同。
所以,投保人不能仅凭宣传材料就决定购买哪种寿险产品,最好阅读保险条款全文,详细了解后再决定购买寿险产品,而且还应当将宣传材料妥善保存,以备万一宣传材料与保险条款抵触而发生纠纷时,作为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