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并未就寿险合同成立作特别规定,因此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适用于寿险合同。《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订立合同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在个人寿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虽然一般首先是由寿险公司的推销人员向投保人介绍有关寿险产品,设计投保方案,但这一般被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被视为要约。投保人填写、签署投保单等单证才被视为要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被视为承诺。由于个人寿险的投保人一般只是选择寿险公司事先设计的产品,选定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缴费方式等,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一般不能修改、变更,所以投保人决定购买某种寿险产品时,就是认可了该产品的条款。因此,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保险人同意承保”。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时成立。
如何判断保险人同意承保呢?保险人同意承保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第 13条的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明示方式。这是最常见的明示方式。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签署同意承保的意见,以信函等形式向投保人表示同意承保,也是同意承保的明示方式。
《合同法》第 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保险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缴纳保费,因此,如果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包括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了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保险合同成立。接受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应视为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默示方式。
总之,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投保人是否已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是否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但是,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又必须依据保险公司是否已签发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是否收取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因此,如果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或明确表示了同意承保(无附加条件),即使投保人尚未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成立。同样,如果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也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