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又称失效,指分期缴纳保费的长期寿险合同,因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费,造成合同效力的中止。短期人身险和趸缴保费的长期寿险合同不存在失效问题。未按期缴纳续期保费的寿险合同,并非立即失效。中国《保险法》第58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从规定的缴费期限到合同失效的时间段称为“宽限期”,是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缓交保费的时间。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另外的规定,宽限期是60天,目前国内的寿险产品条款中规定的宽限期绝大多数是60天。
寿险合同失效(效力中止)后,由于暂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对于合同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如被保险人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
寿险合同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称为“复效”。如果保险公司同意复效,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和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应当注意的是:
(1)保险公司有可能拒绝复效。因为是否恢复合同效力,由投保人作出选择(投保人并无义务一定要复效),投保人有可能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选择(如确知被保险人已患严重疾病等),所以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检查被保险人身体、提交健康声明等并进行审核。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就会作出拒绝复效的决定。
(2)合同效力恢复后,保险公司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不承担保险责任。如分期支付保费的长期健康险,保险公司对失效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不负责任。又如对被保险人在合同失效期间造成的残疾、失能等,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3)一些与保险合同生效相关的期限,可能要自恢复效力开始重新计算。如果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死亡给予较低(低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那么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后一年内因疾病死亡视同合同生效一年内死亡,也给予较低的保险金。又如合同复效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视同合同成立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等等。
寿险合同失效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按退保处理。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费,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