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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也不行吗?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5日 发布者:管理员

如上所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0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投保死亡保险,不仅在经济上无必要,而且可能诱发图谋保险金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情况。其中,经济上无必要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所以中国《保险法》禁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但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是否也一概禁止呢?

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的实际情况看,的确也发生过父母为获得保险金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然后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情况。如《金融经济》杂志2003年第二期就报道了一中年男子为9岁的亲生女儿一次花1370元购买6份保险,总保额20万元,然后纵火烧死亲生女儿的案例。但是,这种案例毕竟极其少见。因极少数人的不法行为一概禁止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似不必要。所以《保险法》第55条第二款又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依据这一规定,除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外,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但即使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保险金额要受到限制,不能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规定死亡保险金额总和的限额,可以在允许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的条件下,把图谋保险金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情况尽可能地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