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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的保险金额限额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5日 发布者:管理员

中国保监会1999 年曾发文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保险金额总和以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为限,后来又发文在一些城市将这一限额提高到10万元。

这里的保险金额总和是指,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被保险人)投保了若干份包括死亡给付责任的人身保险(包括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也包括先后分几次投保),全部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额之和。

经常会有投保人问,将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金额总和限制在5万元或10万元以下的根据是什么?是不是太低了?难道一个孩子就值5万元、10万元?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人的生命价值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保险金额不是被保险人生命价值的体现。按照寿险公司的经营惯例,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指为了获得巨额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自杀)的发生,保险金额一般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年工资收入的5~10倍。未成年人无工资收入,若按最低工资收入计算,应约为每月800元,每年约1万元,5倍为5万元,10倍为10万元。所以应当说将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金额总和限制为5万元或10万元是适当的。

依《保险法》第148条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死亡保险,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