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这里所说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指包含死亡任的各种人身保险,如死亡保险、两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我们在此统称死亡保险。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指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订立该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具体形式一般是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因为投保单上标明了所投保的人身保险产品及死亡给付保险金额。
为什么死亡保险合同要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呢?这是因为,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而且死亡保险金必然是由其他人领取,也就是其他人会由于被保险人死亡而获得一笔保险金。这就可能发生这种情况: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促成被保险人死亡,包括被保险人患病后不予治疗,甚至杀害被保险人。这就威胁了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完全违背了人身保险的宗旨。尽管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是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或遗产继承人,这种情况也不能绝对避免。至于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多大,应该由被保险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当被保险人认为有可能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时,可以不同意为自己投保死亡保险,或者将保险金额限制在较低的金额。所以订立包括死亡保险给付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