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保险法》第56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即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限制。这是因为,在投保单上签名表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10周岁以下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民事活动,或者是年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辨认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断能否为自己订立死亡保险合同,超出其辨认能力,即使其签字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也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绝大多数出于善意,所以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无需子女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但保险金额要受一定限制。